于文軒:大力推進黃河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
- 發布時間:2023-04-18 14:28:22
- 來源:中宏網
4月1日起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》(簡稱:《黃河保護法》)正式施行。黃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資源短缺,存在水資源利用剛性約束不強、水資源配置不合理、節水產業發展不完善、非常規水源利用不足等問題。栗戰書委員長日前在黃河保護法實施座談會上強調,要大力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,有力推動用水方式由粗放向節約集約轉變。
針對黃河流域水資源短缺問題,《黃河保護法》不僅作出了原則性要求,而且以專章的形式對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具體制度作了規定,要求要統一黃河水資源的配置和調度,把水資源作為最大的剛性約束,全面實施節水控水的行動,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,由此為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。在優化水資源配置方面,《黃河保護法》規定國家對黃河水量實行統一配置,明確了黃河水量分配方案、水資源調度制度,要求制定省級行政區域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。在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方面,《黃河保護法》將“四水四定”原則(即:以水定城、以水定地、以水定人、以水定產)作為黃河流域發展的約束性原則,要求實行強制性用水定額管理制度,為黃河水資源管理工作劃定了紅線。在推動重點領域節水工作方面,《黃河保護法》要求強化農業節水增效、加強工業節水減排、推動城鎮節水降損,著力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。在非常規水資源利用方面,《黃河保護法》要求加強再生水、雨水、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的利用,提高水資源利用技術水平。
在進一步工作中,建議從健全工作機制、加強政策激勵、優化監督體系等三個方面,進一步推進黃河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。
首先,健全工作機制。《黃河保護法》規定了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統籌協調機制,但未對相關機制的組織方式、啟動程序、責任承擔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。為此,需要相應的配套文件,對流域協調機制的實施進行具體化,以確保最大程度發揮流域協調機制的積極作用。
其次,加強政策激勵。《黃河保護法》規定,國家支持設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基金。可在此基礎上,推動發展基金向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方面傾斜,促進節水工作更有效地開展。同時,應進一步完善水權交易制度,強化水權交易監管,發揮市場對水資源的配置作用,促進全領域、全方位實現水資源節約利用。
再次,優化監督體系。可由有關部門開展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督察工作,督促政府、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做好節水用水工作。同時,應嚴守水資源利用紅線,把節水工作情況納入當地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依據。(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、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,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)